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予以补报或更正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外资招商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九年 第2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652698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6号楼3楼321室
|
||||||||||||||
投诉机构 |
项目签约科
|
投诉电话 |
0377-63137269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