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予以补报或更正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招商投资促进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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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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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九年 第2号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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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立案调查: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告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将进行告知。通知后未按照要求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 决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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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外商投资法》第39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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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18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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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6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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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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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5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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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