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要加大政策发布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对提升我国政务公开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日前,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现将新条例与旧条例进行对比,列明变化和亮点,方便领导和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理解,从而更好地运用条例做好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新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亮点一:首次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开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同时,调整了适用主体范围,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条例。
亮点二: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新条例将法定公开内容明确为履职依据、机关简介、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强制、预算/决算、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三类重大民生信息、招考录用和其他法定信息等15类,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
亮点三:厘清6类豁免公开情形
新条例确立了若干豁免公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亮点四:取消“三需要”门槛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旧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新条例取消了依申请公开“三需要”的限制条件,取消关于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亮点五: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
旧条例实施过程中,有的申请人基于种种原因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比如,某行政机关曾收到同一申请人提交的数万份申请,个别申请人持续针对一个行政机关提起几百起信息公开诉讼。对于这种明显不当的行为,旧条例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
新条例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亮点六: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
新条例明确了申请的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此外,新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方式法定化、规范化,明确了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5种法定处理决定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若干种具体情况。根据新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再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等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的方式作答复。
亮点七: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新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亮点八:改革年报发布制度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截止时间,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此外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年度报告格式模板,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